【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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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依靠“印证”完成证明活动或事实认定的做法,被学界抽象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印证”一词也在理论界、规范文本及司法实务中日益流行,但印证理论仍存在概念混淆、理论定位不清等问题。印证证明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合理性和优势,但随着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的曝光,其弊端也逐渐凸显,亟需新的应对思路。相比于对印证证明模式本身修正与完善,尝试摒弃这一模式,让印证回归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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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依靠“印证”完成证明活动或事实认定的做法,被学界抽象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印证”一词也在理论界、规范文本及司法实务中日益流行,但印证理论仍存在概念混淆、理论定位不清等问题。印证证明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合理性和优势,但随着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的曝光,其弊端也逐渐凸显,亟需新的应对思路。相比于对印证证明模式本身修正与完善,尝试摒弃这一模式,让印证回归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让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不失为一种更佳方案。全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印证证明模式进行概述。印证与证据补强、印证证明、证明标准等,印证证明与自由心证,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与联系:印证与证据补强都反映了证据间的相互支持关系,但在适用范围、作用机制、证据类型要求、证据地位和指向上存在差异;印证证明建立在印证的基础上,但本质为证明,同时不简单等同于“印证+证明”;相互印证的状态不等同于证明标准;自由心证作为一项证据制度或裁判方式,与印证证明这种证明方式并非对应性范畴。我国学界目前对“印证”一词,存在证明模式、证明方法、证据审查判断方法、证据分析方法、证明状态或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等多种定位。我国印证的理论定位不应为“证明模式”,而应是一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第二部分介绍刑事印证证明的理论基础和形成背景。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论、诉讼认识规律、真理符合论和融贯论等。印证证明模式的形成,与我国过去偏客观化的司法证明方式、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相对薄弱的审前分流机制和行政化的司法体制紧密相关。第三部分介绍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利弊。印证证明模式适应了我国的司法惯习和制度背景,在实践中具有其合理性,如具有便于不同诉讼阶段重复检验、指引和推进裁判者形成心证、规制自由判断以降低误判风险、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打击犯罪等优势。但同时,由于部分实务人员对印证证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或不当适用,导致其在实践中表现出一些“弊端”,如加剧庭审的形式化、忽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和整体排疑、司法证明机械化及滋生违法取证和制造假证等。第四部分,针对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印证的重新定位与完善。如抛弃印证模式而转向自由心证,将印证作为一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保障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能够真正实现,主要是加强法官的证据分析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明确司法责任制的责任界限;重视对单个证据开展独立审查,借助辩护律师的力量整体排疑;源头末端两头抓证据合法性,发挥大数据的技术优势开拓“证据源”,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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