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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对于过失责任理论的完善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当决定论这一拉普拉斯妖久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时,当不断扩张的法的政策及价值判断的因素逐渐淹没简单的因果追问时,当企图用唯一的客观标准去限定法律因果关系时,法律因果关系的命运必然是在死亡的边缘呻吟。本论文正是为了维护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合法”地位,通过如下四部分逻辑地展开,不仅解答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提出了较为理想的解决模式。第一部分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两大法系的视角。该部分仅仅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予以简单介绍,从而为下文的评述作一个资料上的准备。第二部分为揭开侵权法因果之谜——兼评各种理论学说。该部分主要以明晰的分析研究方法,揭示侵权法因果观与哲学因果观的关系。认为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不是去发现不同类型事件之间的联系,因而也不是形成原理或一般原则,而是经常地应用已经知道或被认为是正确乃至陈腐的一般原理去解决具体特殊案件。决定论的强大心理惯性应当被打断,拉普拉斯妖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文章通过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地观察,认为必须清晰地界定各构成要件的“势力范围”,违法性要件应当独立,而且与因果关系一道担负起限制责任泛滥的重任。两大法系各种理论学说虽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检验标准降至纯客观事实判断的企图是对法律是价值存在物的漠视。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理论准备的基础上自然地提出了双层次因果关系的建构模式。它不仅是对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上采取‘两分法’的回应,而且通过对各种学说理论进一步检讨及相当因果关系的梳理,提出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决定标准——相当因果关系。文章最后是我国侵权法学说理论的简单介绍及对司法实践的粗略检讨。认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实践开发更是滞后,应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