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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当事人和解仅仅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多年的司法实践证实当事人和解对刑事件案中当事人间的纠纷解决发挥着积极作用,具有实际意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个特别程序,其在法律上的确立丰富了公诉案件的处置模式。该特别程序的设立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符合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专章规定,但涉及到的条文从第二百七十七条到二百七十九条一共才三个条文,立法比较原则,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难免捉襟见肘,适用困难。这个程序要融入到整个刑事诉讼中去,要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在司法活动中不被滥用、误用或错用,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文章分四个部分对该特别程序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概述;第三部分为问题及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措施。文章着重研究该程序在制度规定上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一是该特别程序与《刑法》规定脱节;二是该特别程序存在适用范围规定不清,适用机关规定不合理等问题;三是该特别程序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特别程序在运行上还存在冲突;四是和解协议规定存在问题;五是该特别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与相关体制、机制水土不服,造成适用率低、适用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文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探究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方案。作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二是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三是厘清公检法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厘清该特别程序在整个诉讼法中的运行机制及与其他特别程序的关系;五是建立该特别程序的配套制度,保证其运行顺畅。通过对选题的研究分析,希望能为完善、发展该特别程序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