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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思想也日趋多元化,犯罪活动不断高涨成为全世界面临的问题。刑事案件的急剧攀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矛盾日趋尖锐,这就为简易程序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目前诉讼程序更为重视程序正义以及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在急剧攀升的司法案件面前,效率的价值就越发凸显出来,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又要提高诉讼效率,就要使正当程序简易化,这是唯一可取的方法。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简易程序展开论述:第一章论述刑事简易程序基本情况,刑事简易程序建立在对普通程序简化的基础上。从简化内容和程度的角度我们可以进行归类,从而产生三种类型:省略庭审式、简化庭审式和辩诉交易式。国外很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了相应的简易程序,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皆是如此。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简易程序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世界简易程序立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是简易程序呈多元化趋势,无需拘泥于特定模式;二是借鉴国外立法要与本国实际情况结合;三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双重目标都要得到充分重视。第二章对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解读,作为现代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是重要的价值追求。两者之间存在有机统一的一面,也存在冲突的一面,毕竟两者是人类稀缺资源。刑事简易程序正是对公正和效率这两种价值之间进行一次重新协调和均衡。由于程序的省略或简化,被告人的许多诉讼权利无法行使,这是否有损伤程序公正?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进行探析。第三章简易程序的立法及评价,首先是我国的在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简易程序——“严打”,“严打”程序强调“从重从快”,严重伤害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底线原则,备受学术界声讨,笔者从立法者构建“严打”程序的本意出发,对“严打”重新定位,即“集中优势资源,集中打击犯罪活动”。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此后《审理认罪案件意见》中又增设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我国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在立法中却又存在种种问题。具体问题将在本文展开系统的探讨。第四章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多元化重构,我国简易程序比较单一,人们所承认的简化模式只有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简易程序,而对于司法解释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持很大异议,对于其合理性以及该程序的合理定位争议很大。纵观国外简易程序立法呈多元化趋势,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一次调整,根据案件繁简、性质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确立起不同的简易审判模式,能够更加限度地追求司法公正,同时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笔者建议可以在我国尝试建立“三元式”的简易程序体系,同时予以相关的制度辅助,比如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帮助制度等,为简易程序的运作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