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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一个新罪名,学者对侵占罪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对其进行系统性研究并不多,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侵占罪的概述;(2)侵占罪的客体及对象:(3)侵占罪客观方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含义;(4)侵占罪的犯罪主体;(5)侵占罪的主观方面;(6)侵占罪的处罚;(7)侵占罪诉讼形式;(8)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等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科学指导刑事司法活动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是对侵占罪概述,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特定的被害人的财产的侵犯,更为严重的是侵占者引起的普遍的信任危机而破坏商品经济秩序。各国对侵占罪的概念表述不一,我国刑法侵占罪有两种,一是普通侵占罪,二是业务侵占罪。本文仅就普通侵占罪作一论述。 第二部分论述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所有权。这种认识符合立法宗旨,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占罪客体的认定不能笼统地谈财产所有权,侵犯其中一项或数项权能并不意味着有侵占行为的发生,只有侵犯所有权中的返还请求权才能达到刑事侵权的程度。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侵占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由侵占者业已持有的他人之物,包括不特定物、种类物、无形物、限制流通物、非法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第三部分论述侵占罪的客观特征方面的几个问题,数额较大是侵占罪的一个必备要件。数额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际侵占的数额为标准,犯罪数额以告诉的被侵占的财产数额来计算,并可以累计计算;拒不交出或拒不归还的认定则需符合:1、拒不交出或拒不归还的前提权权利人的请求;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的主体是侵占行为人,即接受请求的对象;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能为而不为,拒不退还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方法,亦可是默示的方法;4、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是人民法院立案之时。 第四部分作者对侵占罪的主体作了分析,认为侵占罪的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其是一般主体,单位作为侵占罪主体无法律依据,现实生活单位侵占他人则‘物案件存在。 第五部分着重阐述了侵占罪主观方面非法占为己有的含义,认为非法占为己有既是客观要素也是主观要素、非法占为己有不包括为第三人占有,非法占有这一故意产生于财产交付之后或同时。 第六部分是侵占罪的定罪与处罚:提出侵占罪与相关罪种区分及处罚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部分论述了侵占罪的诉讼制度,侵占罪诉讼形式是自诉形式,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仍为自诉,告诉的对象是司法机关。那些被侵占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被害人,享有完全的诉权,而对于那些被侵占的财产未及数额较大的被害人亦享有诉权,但其诉权的行使须与其他的被害人一起行使,其享有的诉权并不完整。 第八部分作者对侵占罪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侵占罪罪种的划分、单位侵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含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侵占罪的告诉制度等方面尚待完善,并提出建议。关键词:侵占罪财产认定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