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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里的各种复杂关系,一般都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出来。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各项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与之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其每一步变化都会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关系也有了不同于以往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婚姻家庭观念淡化、重婚、通奸、嫖娼、卖淫、一夜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良社会现象充斥着当今社会,离婚率不断升高,曾经的海誓山盟、至死不渝已经不能单靠感情和道德来维系。面对这样的现状,夫妻双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解决方案,于是夫妻忠诚协议盛行开来。我国自从第一例有关于夫妻不忠诚案件得到赔偿之后,更多的夫妻签订了忠诚协议。这些协议约定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在实际司法中,不同法院的法官对此的判决也各不相同,甚至有些判决截然相反。那么到底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哪些类型?它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是否允许这类协议存在?此类问题是夫妻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分析的问题。唯有如此,法官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恰当的认定和处理。故笔者选择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为论文主题进行研究。本文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研究问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及法律分析。首先通过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引出夫妻忠诚协议。主要以现今学界对该类协议的不同定义为界定基础,接着列举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分析学术界现有的学说:“有效说”和“无效说”。这两种学说针对此类协议又都各存在不同的观点,分析这些具体观点存在的合理以及不足之处,并且由此提出了看法与建议。第二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合理性论证。本文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除了前文所论述的证明其效力的法律基础即其合法性之外,本文还从夫妻忠诚协议存在的伦理基础、价值取向以及其所产生的积极功能等方面来论证承认该协议效力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及具体适用分析。按照协议中约定内容的不同,将夫妻忠诚协议划分为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和混合型夫妻忠诚协议。前文都是在一般地论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接下来便会结合不同的类型来具体分析其效力。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因为其本身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不能私自设立及取消;而对于混合型夫妻忠诚协议,其中除了人身关系的约定,还会涉及到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关于财产内容的约定,包括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认定其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有违公平,再对其效力作出判定。总之本文通过论述现今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来论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再分类型具体分析适用。通过这些论述,只是希望在今后民法典的制定中,能把夫妻忠诚协议有关的内容纳入进去,督促夫妻双方履行忠实义务,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有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