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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94年汽车产业的兴起,汽车产业现今已经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推动汽车产业经济的发展,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实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加之缺少经营经验,以致该保险业务的发展道路非常艰难,并最终于2004年退出市场。该产品退出舞台,警示着我们应当对该产品及其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加大研究力度,以期为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重新兴起作出贡献。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写作目的进行的。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实践操作的混乱。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研究应回归保证保险的基本属性进行,以明确其基本性质、基本法律关系。保证保险应为一种独立的保险,其与担保合同相比,主体范围只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合同内容上则以经营信用风险为主、法律责任承担上则以发生信用危险为前提条件。据此,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应是基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而产生的,但其是依据《保险法》存在的一种单独合同形式,而不是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涉及保险法律关系,以及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而买卖合同关系和贷款合同关系构成了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但在实务中,因为基本法律关系没有理清,导致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银行单纯发展业务量导致的业务流程倒置、保险公司怠于信用调查导致的风险掌控能力弱、汽车经销商的不良经营导致的市场混乱等都加大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也加剧了该市场的无序、混乱。为规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秩序,减小其经营风险,以期使新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能够顺利发展,我们应当致力于转变经营模式、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保证保险单证及数据的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完善客户资信调查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并在相关制度的建设上致力于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保险自治组织的建立等。只有这样,我国拟实行的新的一轮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才能顺利发展,并为我国汽车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