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逐步融入世界金融体系、走向国际化的步伐大大加快,金融市场在2006年底业已全面开放。洗钱犯罪和客户信息披露给我国的金融业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开篇简要介绍了反洗钱基础理论,回顾了国内外反洗钱制度的演进历程。紧接着,本文界定了反洗钱语境下被披露的客户及客户信息的范围,分析了客户信息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并对反洗钱的基本理论做了简要介绍,以作为后文论述的铺垫。阐述了反洗钱法中有关客户信息的基本法律规制,讨论了银行业对披露客户信息时间、主体、范围和正当程序的限制。然后,本文从法哲学角度,基于公共利益,分析了客户信息隐私的有限性,并且阐述银行业非法披露和利用反洗钱中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当银行客户金融信息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一个良性的法律体系和健康的法律制度能够协调和缓和其中的冲突。我们应当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预防和控制的作用,并保护客户信息利益。本文研究结论就是论述了解决银行客户金融信息保护与反洗钱的披露义务之冲突的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并严格依法保护客户合法金融信息。也就是说,银行客户的金融信息利益应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到反洗钱中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的报告等情形的时候;但是在反洗钱法中,应当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严格界定,防止银行以及反洗钱监测机构借用调查洗钱的名义,侵害甚至是非法利用和传播客户的金融信息;法律应当确立合理的标准对银行和反洗钱监测机构的非法披露行为进行严惩。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经验,利用法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宪政等多角度、多学科的理论进行分析,平衡银行信息披露和银行保密义务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