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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主观罪过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争议颇多的重要内容,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适用等多方面问题。不仅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各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定罪与量刑也有巨大差异。我国刑法也只是在第20条第2款提出相应规定,但总则并未明确规定主观罪过形式,分则中也未单独设立相应罪名。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的案件判决显得较为困难、模糊,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大为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性。因此,本文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从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一章对防卫过当的概念与特征进行分析,指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存在转化关系,也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防卫过当行为及正当防卫行为同时来源于防卫的行为,两者属于并列关系。防卫过当行为的“正当性”因理解为“合理性”,它可以包括合法性,但不必然是合法性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定义是:防卫人在对不法侵害行为认知前提下,基于自己意志而产生的防卫行为,这种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第二章为本文重点,对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论证,包括罪过含义、防卫意思以及主观罪过形式的剖析。防卫意思同样是人的意思活动,是主观罪过形式认定的基础。在防卫过当的判断上,存在着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两种学说,必要说认为防卫意思是防卫过当的必要条件,不要说则持反对观点。而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事件可分为三个过程:不法侵害行为的认识、防卫行为的产生、过当结果的产生,此过程中,防卫意思产生的前提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认知。在认知的基础上,若是本能的防卫行为,则防卫意思应视为防卫认知,是防卫过当的必要条件;但如果产生明确的防卫目的,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防卫行为,这种情况下,防卫意思等同于防卫目的,防卫意思则成为判断防卫过当的选择要件,因此防卫意思的防卫性应理解为合理性,而非必然的合法性。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违法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对法益的威胁。防卫过当行为中,合理的防卫意思依然会产生违法的结果,因为其主导的防卫行为及结果是过当的,侵害了合法权益。可见,防卫意思定义为防卫认知更为符合实际案例情形。此外,本章从防卫意思角度出发,认为激情爆发的防卫也存在防卫认知;防卫挑拨有着其他犯罪目的而欠缺防卫意思不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偶然防卫与一般的犯罪并无本质区别,行为与防卫结果之间只存在时间上的偶然性,防卫人欠缺防卫认知,因而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在此基础上,本章还通过对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相关学说进行分析,进一步指出防卫过当可分为:第一,具有防卫目的或动机的防卫过当;二,不具有防卫目的或动机的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应从防卫人的认知及意志因素入手,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得出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但不包括直接故意的形式。第三章论述了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应该对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形式做出准确界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然后再确定量刑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及严重程度、防卫人的认知及防卫的动机与目的、防卫行为性质、权益的性质、过当的程度,但是不包括社会公众的影响。最后对适用于自首、累犯及缓刑进行分析,认为防卫过当适用于自首情节;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适用于累犯制度,若符合累犯条件则不适用于缓刑,而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则不能适用累犯制度,可以适用于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