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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一国科技力量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所拥有的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受物质条件所限,个人已很难做出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多为职务发明。因此,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职务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对其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要意义。职务发明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地理清单位和发明者之间的利益,只有两者的利益关系理清了,才能更好的保证物质投资者和智力投资者研发的热情。职务发明制度分为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两部分,两者之间,权利归属制度占主要地位,奖酬制度是对归属制度的补充。因此,本文将主要研究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并用奖酬制度对归属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职务发明的概说。本章首先从职务发明的概念入手,介绍了职务发明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起源。然后,结合我国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和奖酬制度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做了分析和研究。第二章,对美日德法四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是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的国家,其科技力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日本虽然是个资源贫乏的岛国,却能在战后迅速崛起,其良好的制度设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日耳曼民族是世界上最严谨、逻辑性最强的民族之一,《雇员发明法》被认为是世界上对雇员发明制度规定最为全面的法律;法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其职务发明制度与我国有些类似,但某些规定则较我国更为完善。本章对这四个国家的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求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第三章,本章在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并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1、对“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范围做出限定;2、对主要利用和非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重新界定;3、否定合同优先制度;4、对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