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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有10余年,与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往来频繁,2010年预计贸易总额达28000亿美元。国际商务合同是国际贸易双方为实现一定的商务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的总称。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质量直接影响商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不少学者对其翻译做了相关的研究,但大多侧重从微观层面,如文本本身研究商务合同翻译,忽视了从宏观角度审视商务合同文本的功能及其翻译策略,对商务合同从交际翻译角度的研究尚仍有待深入,其翻译实践仍需要一定理论上的指导。商务合同属于日常商务交际的一种重要手段,区别与非商务合同的重要标志即它是以实现一定商务目的为内容的协议。因此对商务合同翻译可从功能目的论角度进行新的探索。本文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对商务合同翻译目的、指令、过程、原则、策略等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突破语言学派重形式的特点,注重文本功能与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认为翻译不是简单的语码转换过程,而是一种具体行为。翻译与其他人类行为一样,也有其目的。在翻译开始前,必须首先确定其目的;在翻译策略的选择,翻译好坏的评判均看译文是否符合翻译目的。本文从功能目的论角度,重思商务合同翻译的定义,分析合同翻译的目的,即明确贸易双方相互权利义务,以实现一定的商务目的。本文还探讨了商务合同的翻译指令、翻译中个要素包括发起者即合同一方、翻译目的、合同另一方即译文接受者等对翻译的影响;强调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始终将翻译目的作为翻译的最高准则。赖斯将文本分为信息型、表达型和施为型文本。各个文本类型有各自不同的翻译方法和评价标准。商务合同属于信息型文本,其翻译应以内容为主,译文应传达源文所指内容,即源文中所规定的双方义务与权力、货物信息、交款方式等。本文还应用诺德的垂直型翻译单位,讨论商务合同的翻译功能单位。在此基础上,作者通过实例分析“目的法则”、“忠实性法则”和“连贯性法则”,“忠诚原则”对商务合同翻译的指导作用及其对译者的要求。本文从功能目的论视角探讨商务合同翻译,将合同翻译视为有目的的一种行为,指出合同翻译应充分考虑合同文本的功能及翻译目的,并根据这一目的选择行之有效的翻译方法以成功实现商务合同翻译的交际效果,从而提高商务合同翻译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