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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坦白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出发,根据坦白的概念、本质和价值取向,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借鉴与坦白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对坦白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予以阐释;同时,针对坦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坦白制度的司法和立法路径,以期对我国坦白制度的科学构建和良性发展有所裨益。文章认为坦白制度发端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刑事立法,逐渐导致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处于尴尬的境地。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在传统继承和域外借鉴的继承上,刑法确立了坦白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坦白系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行为。本质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为国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的价值取向,或者说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购买政策”。文章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借鉴相关司法解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从坦白的主体、归案被动性、供述主动性、供述内容和法律后果对坦白制度予以法律解读与理解。鉴于坦白制度自身的法律内涵以及与其他制度的紧密联系,文章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案例,对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纪委“双规”制度,以及沉默权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更好的理解和适用坦白制度,进一步探索司法实践中坦白制度的意义和方向,为坦白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文章针对坦白制度在适用过程暴露出的瑕疵,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断层,从司法和立法两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完善坦白制度的建议。司法方面:第一,正确把握坦白制度的适用原则;第二,建立与坦白制度相协调的侦查模式;第三,建立与坦白制度相适应的司法程序。立法方面:第一,完善刑法坦白制度的表述结构;第二,完善刑法定罪量刑的构建模式;第三,完善与坦白制度适应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