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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我国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量刑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轻轻重重倾向,具体而言,对于食品犯罪的基本情节犯大多使用轻刑和缓刑,而对于食品犯罪的加重情节刑法过度使用重刑,甚至死刑。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法治环境不同于美国当年提出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同时西方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法思想、刑法模式和语义概念方面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我国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量刑时不能盲目的移植和适用西方的轻轻重重政策。另外,刑法应对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时存在严重的量刑反制的现象,所谓量刑反制本质上是在犯罪认定出现疑难问题时司法部门通过比较假定的犯罪的法定刑与行为社会危害性最终确定罪名的行为。量刑反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罪刑均衡原则、违反了正确的定罪量刑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摒弃。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在量刑中要防止轻,但主要是要防止重。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所体现的“重重”的偏向以及“量刑反制”思想的实质是刑法重刑思维的体现。重刑思维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社会重刑思维仍然具有极为广泛的影响力,但是重刑思维不论是从功利的预防犯罪还是从刑法的现代理念而言都是相悖的。重刑思维无力承担起社会管理失范所引起的犯罪控制问题,在预防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上应当注重前期的行政监管,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刑罚惩罚会收到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