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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在《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框架下,各地纷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国内几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积极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取得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试点地区政府和保险公司积累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相关经验。但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中,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大病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最需要迫切解决的是大病保险保障方案设计、费率厘定和医疗风险管控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关系着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收支状况,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将影响到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试图基于作为经营者的保险公司的视角,采用文献分析法、典型分析法、比较方法、调查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尝试剖析我国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从国内外实践经验入手,为解决我国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供经验支撑,然后剖析我国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保障方案设计、保费厘定和医疗风险管控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基于选题的研究对象,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概况,我国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所采用的方法;通过文献复习,综述现阶段相关的研究现状。第二章国外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本部分选取了美国和荷兰两个国家,分析了国外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情况,得出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方式、医疗风险管控及保险条款设计三方面的启示。第三章国内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探索及经验总结。本部分选取了人保健康“太仓模式”、人保健康“湛江模式”和平安养老“厦门模式”三种模式,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践经验,得出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要提升保险公司医疗风险管控的能力、注重与医保机构的合作及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情况设计大病保险保障方案的经验总结。第四章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分析。本部分剖析了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保障方案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保障范围、起付线、给付限额的争议上;费率厘定的难点在于我国大病保险方面的精算数据相当匮乏、部分地方政府不认可保险公司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大病保险政策要求高这几个各方面;医疗风险管控方面的问题在于只注重病后赔付核查、缺乏与医疗机构和政府医保部门的深层次合作。第五章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本部分针第四章提出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大病保险的责任范围应该规定为基本医疗目录内参保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将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设置大病保险最高给付限额但保险公司可以探索采用规定单项医疗费用给付限额与赔付总限额相结合的做法;大病保险可以通过拓宽获得数据的渠道、采用科学的数据分析工具、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等方式应对费率厘定方面存在的困难;保险公司应该做到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实施病前健康管理、加强病中诊疗监控、强化病后赔付核查以增强医疗风险管控能力。笔者所做研究可能的创新观点有:1.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为保险公司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方法建议。2.对全国27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省份实施方案进行追踪,具有一定的实证性。3.对我国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有待作者进一步加强研究的不足之处:1.未能获得大量个体医疗费用数据,无法深入分析给付限额的设置标准和费率厘定相关问题。2.未能获得保险公司经验数据,对解决数据缺失问题的对策只停留在方法层面,无从验证方法的有效性。3.本文的基调主要是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问题,从政府角度考虑问题及风险分析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