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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无公众参与无环境影响评价”,缺少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将无法真正的制度化;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的时间较晚,事实证明其实施的效果难以达到制度本身的目的,“环评风暴”、“圆明园覆膜事件”等进一步暴露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弊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正是在于公众参与体制的缺失。因此,本人拟以比较行政法的视角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作为论文题目,试图从比较环境行政法的角度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作比较的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借鉴外国环境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制度实践,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体制的完善提出拙见。论文第一章首先提出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在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过程中,对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和问题根源作了概括性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证了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有地位,明确指出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意义,最后论证以比较行政法的视角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接下来的第二、三、四章是本文的主体和核心,将分别分析和评价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每一章首先介绍本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概括与现状,试图有一个整体和框架性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各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法规作微观上的规范分析,最后对这个国家的此项制度作特点上的总结,并深入分析制度实施的效果,将每个国家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我国作横向上比较,从中找到异同,以得到系统的借鉴,在比较的过程中注重每个国家行政法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分析,从中找到一系列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论文的第五章,笔者将以核心部分的分析为基础得出结论,提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原则,并由行政法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最后将对我国现有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作整体上的评述,试图提出本人对于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