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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致人死亡”的立法规定上,我国1997年《刑法》虽然比1979年《刑法》有了一定进步,顺应了客观主义的趋势,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部分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同时也彰显了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但在立法体例、罪过形式、致死对象、侵害客体、法定刑配置五个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这些不尽完善的立法现状不仅导致了刑法学界的理论争议,而且引发了司法实务界的适用混乱,产生认定上的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不统一。现有的刑法理论通常是在单一个罪中孤立地讨论“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很少有进行系统论述的,而且对于相同立法条文中的“致人死亡”规定,理论界也有争议,因而细致、深入地研究这一立法现象,富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其理论价值就在于系统梳理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规定后,更便于了解和掌握其内部联系和内在规律,为提出下一步的完善对策奠定基础;其实践意义就在于通过提出对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完善草案,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修改,进而指导司法实务操作,做到刑罚适用的统一与协调。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系统梳理。首先,对我国“致人死亡”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概述,介绍了“致人死亡”中语词的含义,列出了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涉及“致人死亡”的所有条款,并进行了简略比较和总结,达到大体认识该立法现象的目的。其次,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我国“致人死亡”的类型进行划分,分为故意型、过失型、混合型以及单一情节型、选择情节型,以便从宏观上掌握其理论基础,为其后相关的立法完善做铺垫。最后,对“致人死亡”的刑法意义进行了分析,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特别是对量刑规范化做出了贡献。第二部分系统评析了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立法现状。这主要表现在立法体例上,现行规定过于繁多而松散;在罪过形式上,不明确“致人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在致死对象上,没有对“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做出限定;在侵害客体上,将“致人死亡”、“致人重伤”与重大财产损失规定在一起,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在法定刑配置上,出现了不甚合理的地方。通过对这五方面的分析,厘清“致人死亡”中所存在的一些刑法问题,然后找出“致人死亡”在现实适用中存在的缺陷根源。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刑法“致人死亡”的立法完善。首先,介绍了“致人死亡”规定的域外经验。先选取了几个较为典型的国家或地区对“致人死亡”相关的立法规定加以阐述,找出其中的闪光点,将那些可以为我国“致人死亡”的立法完善做参考的总结出来。后论述了域外经验在“致人死亡”的立法体例、主观罪过、致死对象、犯罪客体、刑罚配置及所涵摄的犯罪领域方面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致人死亡”立法规定的完善有所助益。其次,根据上文论述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缺陷,以及结合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立法完善构想:一是完善立法体例,二是明确规定罪过形式,三是准确界定致死对象,四是区别对待“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五是合理设定法定刑。最后,针对上述立法完善构想,提出对应的完善草案,对现行立法规定主要进行如下五方面的修改:一是保留大部分“致人死亡”的规定模式,并将其统一规定为过失犯罪;除几处特殊规定外,将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一并纳入经过细化后的故意杀人罪里进行处罚或者并罚,将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纳入细化处理后的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里进行处罚。二是清晰界定“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明确规定“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行为人因其行为所导致的,排除被害人自杀的情形。三是将“致人死亡”的情形与“致人重伤”、重大财产损失分裂开来,单独配刑。四是调整部分“致人死亡”罪名的刑罚配置,避免畸轻畸重,尽量做到刑罚的协调和统一。五是增设部分极易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相关规定,以使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立法规定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