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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领域呈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反腐机关,它通过查处各类腐败案件,严肃惩处腐败分子,为维护党纪政纪发挥着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是一项法纪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在以往的案件审理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问题表现得较为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对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要求程度越来越高。近年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借鉴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在改进案件审理方式上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江苏省纪委监察厅和盐城市纪委监察局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以建湖县为试点,积极探索开展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工作。随后,全国各地逐步试点开展审理助辩工作。从试行的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助辩制度后,赋予了被调查人委托他人帮助辩护的权利,被调查人在原有基础上多了一个对案件发表意见、为自己申辩的机会,案件审理人员也能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听取意见,这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以人为本的执纪办案理念,强化了案件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推动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和规范化。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理助辩制度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所有案件均适用审理助辩还是部分案件适用;审理助辩采取哪种形式效果较好,是否都需要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助辩人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允许律师帮助其辩护;助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全部对被调查人、助辩人公开还是部分公开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影响了案件查办效果。深入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在兼顾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就规范相应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推动审理助辩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把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纳入统一法治化轨道,从而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