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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运行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需要司法官作为基础力量进行推进。在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和法律制度之间,司法官是其中介,这样才使得冰冷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实际发生联系。因此,没有司法官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治架构。本文以民国初年(1912-1928)司法官职业化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史料为依据,根据民初在报刊所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分析关于司法官制度的内容。研究在民国初年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之后推行的新式司法官制度改革,对完善司法官制度和推动审判独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是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了解相关界定和概念,并从当时的社会环境分析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从宪政基础、当时对领事裁判权废除的呼声以及教育,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对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进行一定的了解。中国传统的司法机构设置几乎形同虚设,最终都要听命于皇权,行政与司法也没有分开,当时并没有审判独立的概念,通过清末改革将司法从行政权中脱离,至民初的继承和发展,近代化的司法独立初见端倪。后经过出台一系列制度法规和规定,使司法官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司法官的社会地位逐渐确立,独立审判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并且民初司法官制度的发展也是在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呼声中,成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而法律教育也会促进司法官制度的发展,因为法律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的职业选择和倾向,对司法官考试有直接作用。而且司法官考选与教育是分不开的,考试内容和程序不断调整,将胜任司法官的条件以考试为定制,也对司法官制度建设提供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第二章是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发展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制度性规定形成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的框架。通过收集史料和著作,从三大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即民初司法官选任、保障和惩戒监督制度,来展现民初司法独立的过程,不仅对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价值,还对司法官职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在考选培训制度方面,主要简单介绍民初司法官考试所依据的法律,从《法院编制法》到《司法官考试令》一步步的完善制度规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为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接着具体分析了司法官的考选形式和考试内容以及考核机构。通过对司法官准入制度的分析,对当代法官的考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民初的司法官保障制度也是对司法官身份地位的认可,保障其独立性。从任职、地位、薪俸以及退休抚恤的制度设计来看,为司法官提供了较多保障,加之不得随意停职和减俸的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浓厚的民初也被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支持,为司法官解除了生活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第四章是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在司法官考核监督制度中,根据司法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民初司法官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考察,承认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为激励司法官工作热情提供了推动力,但也存在过于理想的构建。因此在1915年出台了的《司法官惩戒法》对司法官的惩戒事由和处分方式进行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五章是对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评价。在如此周密的制度设计下,现实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局限性和弊端,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要进行客观的评价。在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以来,经过对司法官考选制度、保障制度和监督惩戒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司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增强,也为建立一支高素质司法官队伍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它之所以在如此周密的司法官制度设计之下,还未建立起一支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是因为其制度设计仍然存在某些缺失。考试为凭的考选机制对教育的冲击,以及刻意提高司法官待遇、法政学校兴盛,导致学习法律专业人员蜂拥,学员质量下降。而且当时在关于司法官的保障制度方面,号召高薪养廉,与当时民初司法经费匮乏相矛盾,许多司法培训场所被撤销。司法官的官等与薪俸不对等,导致司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并没有达到司法官制度创设的目的,司法功能政治化。没有实现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成功转型。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我们现代法官制度建设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