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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产生于十九世纪,是指被告人通过有罪答辩,换取控诉方的适当宽恕.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分别在辩诉交易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目前美国国内对辩诉交易有主存论、主废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和广泛运用,既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造就的结果,又是奉行自由主义、追求正当程序理念、坚持现实主义司法公正观及司法成本和效益观的美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演绎出来的结果,同时辩诉交易能让控辩双方从中获利为辩诉交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制度的生命力来自其内部,美国辩诉交易尽管有其一定的消极作用,但其积极作用却是其主流,其内在的价值如赋予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节省司法资源、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体现宽容的法律精神等赋予了辩诉交易强大的生命力.与美国辩诉交易相比较,中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一些缺陷,无法起到提高诉讼效率等应有的作用.该文主张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完善中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和在一定范围内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移植过程中,我们应通过限制辩诉交易适用范围和内容、确定其适用条件、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等措施来对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