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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作为传统的债法原则,受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遵循。原则上,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对订立的双方产生约束力。然而,近代各国在其立法或判例中逐渐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的束缚,对之作出了例外性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和解决新的法律问题,各国纷纷在合同法领域里确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这种制度的突破,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以合同权利,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费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缺乏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人将这条规定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这是值得探讨的。很多学者也在文章中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肯定第64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性质的,也有持否定观点并将之看作“经由被指令人而交付”。现实中出现了诸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案件,信托、保险、连锁买卖等最为典型。这些争议的存在以及立法的不明晰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产生障碍,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探讨很有必要。本文分成四章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论述。第一章:阐述了不同学者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的不同理解,进而得出该合同的内涵;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第二节中论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而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必要性。第二章:理论与实践中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概念的理解不清晰,本章通过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交付、债权让与、债务清偿承担以及英美法律中的相近概念相比较,明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主要特征。第三章:通过借鉴成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观点构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体系结构,讨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效力。第四章:本章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构想。我国缺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定,通过对于《合同法》第64条的不同学说探讨以及体系结构和内容分析,探究该条规定的真意。未来的民法典制度需要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纳入其中,同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暂解当前的实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