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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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之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新闻官司也随之大量出现。新闻官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民主气氛的日渐浓厚和公民与组织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舆论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无法可依,何为正当的舆论监督,当在法律保护之列,何为滥用舆论监督,应在禁止之列。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这不仅有碍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碍保护新闻媒体的正当采访报道权,而且无端增加法院的负担。 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它们从根本上都是建立社会的民主和法制、保持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制度。然而,保护人格权和正当舆论监督,应当注意到,在这两种权利的保护界限的不明确会引起一些冲突和矛盾的,因为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发生侵权的主要对象是公民的人格权,特别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往往是通过对新闻侵权的论定反映出的。而在确定两种权利的界限同时,也要把握双方的平衡,这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过多强调人格就会影响到舆论监督的保护,过于扩大舆论监督就会影响到人格的保护。如果法律仅注意保护人格权而忽略了对舆论监督的保护,那么,虽然个人的人格及尊严得到了他人的尊重,但此种保护要以不必要的限制正当的舆论监督为代价,并将使社会缺乏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丑陋和违法现象,<WP=4>不能借助于大众传播工具予以大胆披露和批评,这不仅会纵容一些侵害公民权利包括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而且会使个人的人格权沦为一种与社会利益不协调的绝对化的极端个人主义;反过来,如果法律仅对舆论监督予以充分保护而 忽略了人格权的保护,那么,就会导致舆论监督权的滥用,“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舆论监督权也不例外,否则,舆论监督权就可能被滥用,滋生腐败。正如徐光春同志所说,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搞得好可以发挥正面效应,有利于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批评错误、改进工作,针砭时弊、发扬民主,化解矛盾、主持公道、申张正义,使新闻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搞得不好,就会产生负面效应,颠倒是非,扰乱视听,损害形象,伤害无辜,不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而危及到被人民奉为圭臬的权利和自由。 人格权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是各国法律都面对的一种“价值冲突”。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法制节目主持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在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看待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的矛盾,法律如何平衡这两种权益,这两种权利的法律界限如何划分,法律优先保护哪种权益,新闻从业人员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还需提高哪些法律上的认识,正是本文想予以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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