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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写入刑法。这意味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正式入刑。本文立足我国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深入剖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和本罪刑罚问题,以期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推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施行。本文在主体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本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包括了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章节。首先,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和劳动领域经济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采取逃避支付、拒绝支付、克扣劳动报酬、转移自身财产等方式,不履行支付的义务来达到犯罪目的;所谓的有能力支付,是指行为人一方面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有较为充足的个人财产来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此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犯罪情节上还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必须较大,且拒不听从政府相关部门的支付责令。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本文还着重分析了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为故意时应综合行为人犯罪时采用的手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发生的频率等因素综合考量。第二部分是关于本罪的具体认定问题。通过分析本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得出本罪与上述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对象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为本罪在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提供帮助。第三部分是本罪的刑罚。主要介绍了本罪的刑罚规定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本罪的刑罚规定主要针对了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在量刑情节方面,本罪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即行为人犯罪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笔者认为在对该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要综合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