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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不断突破,网民的规模迅速扩张。《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8.0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7.7%。这也是我国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的创新发展,实现了互联网与金融两大行业的快速融合,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网络借贷方式应运而生,自2013年以来,各类大大小小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华大地生根发芽。但是经过了数年的野蛮生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又陷入了旋涡之中,特别是2018年以来,有上千家P2P平台清盘、无法偿付本息,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也使得讨论P2P平台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题目中所指的刑法规制,采用广义的刑法规制概念,就是指在刑事立法以及法律适用、诉讼流程中,对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定罪处罚,以此达到禁止该行为的目的。P2P的意思是peer-to-peer,即点对点,缘起于英国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网站运营提供的是P2P社区贷款服务和P2P网络借贷借助服务。渐渐地,P2P扩散到全世界各处,为急需用钱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甘霖。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使得P2P网络借贷得以更加迅猛的发展。P2P平台,作为网络信息中介,对接起了有资金需求的一方和有闲置资金的另一方,平台的存在撮合着双方进行网络借贷。然而在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事物飞速发展的过程之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善、电子信息技术尚未完全成熟、行政监管机构落后于发展速度及法律规制的滞后性等原因,使得P2P平台存在许多隐疾,这包括平台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等,可能会出现部分平台运营者“卷款跑路”、平台“关停倒闭”的现象,对投资客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结合目前的金融发展实际,很有必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详尽的讨论,考虑刑法对P2P网络借贷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以及程度,同时在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进行审视,防止因法律过多而干预导致金互联网融发展被扼杀。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反映到刑罚配置中,就是刑事干预力度的节制,也是使用轻缓的刑罚。文章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强化P2P平台违法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以“财佰通平台”作为范例,进行案例分析,一叶知秋。同时在文段中指出我国P2P平台发展的利与弊以及P2P平台的现实及潜在危害,P2P平台的违法行为应由刑法进行规制的重要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失控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行业特点及监管法律不到位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提出笔者对P2P平台违法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包括加强刑事司法、优化诉讼程序和完善刑事立法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