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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章、封泥、简牍、碑刻、金文、陶文、骨签等七种实物资料中存有大量文献所遗的职官内容,共计有800多条,其中可考的有700多条。这些内容校、补了汉代的职官制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首先是中央官制方面,分为中央朝官和宫官两大类。从这些出土资料所见的中央官制内容可知:工官在中央诸卿各部门中的设置较为普遍,不仅仅局限于较为有名的少府属下“三工官”;单从实物资料所见新莽中央官制来看,新莽中央官制有个特点,即新莽中央主要职官多由西汉职官易名而来,非主要职官或低级职官多为新莽增设:通过对实物资料,特别是《二年律令》的考察,可以发现文献关于汉初官秩的缺载内容,并能知道汉初官秩比后来要低;有理由相信长秋宫、长信宫、常乐宫、未央宫各宫当皆有居室、谒者令、中谒者、仓、车丞、祠祀、宦丞、宦者中监、尚浴、私丞、私官、谒者、永巷、詹事丞、掌衣、宦者、食官、卫丞,而非仅限于实物所见;等等。其次是地方官制方面,分为州郡官、县及县下基层职官和边郡防御系统职官。从出土资料所见的地方官制内容可知:出土资料所见诸曹反映了“诸郡各有旧俗,诸曹名号往往不同”①,反映了汉代以及古代政府机构权范围越来越大、机构设置越来越庞杂的问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汉代地方水利职官设置的大致框架,即中央、郡国、县和使职四类;金文所见工官有河内、广汉、汝南、蜀郡、平都、解等六工官,这使地方工官的职官体系较为全面地展露出来;据尹湾汉简可知东汉盐官的职官体系为盐官长、丞、别丞、令史、官啬夫、佐,其中盐官别丞、令史、官啬夫、佐皆不见于文献;汉代的铁官体系为铁官令、长、丞、亭长、令史、官啬夫、佐、采铜;汉代地方仓官有三种,一是边郡防御系统中的仓官(有督、监、掾、丞、都丞、佐、令史、主仓),二是地方行政机构中的仓官(有督、监、啬夫、佐、内作、仓曹令史、仓曹史),三是地方漕运系统中的仓官(有庾候、庾丞);等等。再次是王、侯国官制。出土资料中的王、候国职官使我们对汉代王、候国官制的本来面目有了更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第四是民族及民族管理官制。从这些出土资料所见的民族职官内容看:文献所载匈奴职官仅是原则性的,具体的职官名称因封号、部落或时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非匈奴的其它少数民族的职官较为繁乱,但基本的职官体系皆为君(王、长)、侯、千长、百长、小长;由于少数民族部落规模大小的不同,职官的设置在数量上有所差异,职官体系仍如上所述,具体也是大同小异;等等。第五是军事官制。这些军事职官使我们得以认识到汉代军事系统中存在的大量的杂号军官,并对最低层的军官设置有了了解。最后是杂考部分,涉及到《二年律令》所载的官秩、汉代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马职官、中国怯卢文所见的西域职官以及民间组织“弹”中的管理人员。(1)《二年律令·秩律》在汉代职官史方面有很多可校、可证、可补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从简文内容看,汉代中央官秩亦有变化,且是向着官秩增加的方面变化的。如御史大夫、廷尉、典客、中尉、大仆、少府令、卫尉、汉郎中令、奉常等职,文献载其秩级为中二千石;长信将行由千石变为二千石;中太仆由千石变为中二千石。这些变化显然不能简单由“《二年律令·秩律》所载官秩乃汉初原则性的规定”之说否认之。(2)汉代国家统治机构中“司马”职官数量众多,是帝国统治得以维持的骨干力量。通过对传世文献资料和实物资料相关内容的整理和研究,可以发现汉代司马职官在命名规则、职权、秩级、属官和历史演变等方面的一些问题。(3)中国怯卢文(即在中国发现的怯卢文资料)对研究西域王国的职官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从出土资料看:西域王国职官大致分为政务类、军事类和爵位三种,皆相对简单,层级不高;西域王国的某些职官乃世袭职位,且保留着较为原始的亦农亦官、亦官亦役的部落职官性质;怯卢文所载之职官在传世文献资料中大多不见,由此得以认识到西域王国自身设置的职官的大致面目。(4)民间组织“弹”不见于传世文献资料,出土资料的内容使我们对其组织、管理系统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实物资料所见的这些内容极大地加深了对汉代职官制度的认识。对于汉代的职官制度,“汉官六种”、《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有较为集中的论述,但都是概略性的。至于分散在两汉书其它章节中的汉代官制内容,则更为零星,更不系统、全面。加强对汉代实物资料的整理,有助于汉代官制研究的深入,对构建全面、系统、详细的汉代职官系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