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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运行机制的日益复杂,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宽泛,与此相应,行政不作为也越来越大量出现。形式上,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怠于履行其作为义务,而实质上是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从而对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目前,我国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处理范式基本停留于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敦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但是对于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国家赔偿、如何进行赔偿,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纵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亚洲一些发达国家,国家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已经是共识,并且从立法上解决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行政主体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切社会活动都会受制于这一基本国情,行政机关的行为也不例外。行政不作为之所以在我国大量出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这一现象恐怕还要持续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国家对于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处理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问题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也呈现出积极发展的态势,并且这一领域的理论探索也已经影响到了当下的司法实践,虽然立法上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以及从司法实践的少量个案中,已经出现了行政主体对于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实例。毫无疑问,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是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家赔偿责任和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从立法上开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先河,对于我国执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和国家财政实力都是严峻的考验。因此我们必须根据中国国情,认真研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原则,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体系。该体系既要为国家所能够承受,也要为国民所能接收。本文认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采取充分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应该从严掌握,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循序渐进,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