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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救济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尚不完善,而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相对成熟和完善。本文尝试在分析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成文法规定、禁令的发展历史、禁令的类型、禁令的适用条件以及禁令的期限和范围等内容的基础上,总结美国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建言献策。本文共计四万余字,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发展历史和成文法规定,重点是成文法规定。目前,涉及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美国成文法主要有《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统一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65条等。第二部分分析了美国商业秘密禁令的适用条件。美国商业秘密的禁令一般分为三种:临时禁令、初步禁令和终局禁令。三种禁令的适用条件大同小异,一般都包括四个因素: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原被告之间的损害比较和公共利益。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商业秘密禁令的期限和范围。关于商业秘密禁令的期限,本文重点介绍了终局禁令中的谢尔玛规则、康玛规则和领先时间规则。谢尔玛规则追求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和商业道德的维护,康玛规则更注重保护雇员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领先时间规则既保护员工追求职业发展的权利,又注重商业秘密权益的有力保护和商业道德的维护。领先时间规则作为前两种规则的折中,更具合理性,但是其他两种规则依然有适用的空间。禁令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内容范围。本文主张商业秘密禁令的地域范围是全世界范围。商业秘密禁令的内容范围应当根据商业秘密本身的范围来界定,同时应当处理好“等同原则”的适用和第三人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存在的弊端,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存在的弊端有:立法不完备,缺乏专门的法律文件;程序设计上偏重于对申请人提供保护,缺乏公平性;司法实践经验缺乏。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并规定禁令救济制度;平等保护原被告双方的权益,切忌偏袒一方;准确且灵活地适用禁令的审查标准。面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我们应当“积极而谨慎”。“积极”是指积极对待禁令救济,立法和司法实务界应当重视禁令救济在商业保护中的地位,发挥禁令救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谨慎”是指由于禁令救济对各方当事人影响甚大,必须严格把控禁令的审查标准,谨慎适用禁令救济,防止错误地发布禁令导致巨大损失以及滥用禁令救济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