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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制是一种契约化、市场化的用人方式,政府与雇员之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再具有类似公务员制度内的人身依附关系。体现了政府对人才的需求和重视,以及政府用人理念的开放与创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公务员制度用人机制不灵活,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2002年6月,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吉林省首次推行政府雇员制,之后深圳、上海、无锡、武汉等各地方政府纷纷试水,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横向比较了我国政府雇员制与国外的政府雇员制度、公务员制度以及公务员聘任制度在制度定位、法律依据、任职期限、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更好地定位和理解政府雇员制。同时对国内外的实践进行阐述和分析,找出国外实行中的优势和经验,以给我国地方政府实行雇员制提供良好的借鉴。选取我国不同类型的3个地方政府,即吉林省、深圳市和上海市徐汇区进行个案研究,通过三地的实践分析总结经验并试图发现推行中的问题。政府雇员制是地方政府在公共行政上的一次有益的创新,薪酬由能力决定、契约化的管理模式、以贡献作为评价的考核方式以及人才与职位的高度匹配都产生了良好的积极效应。但是,地方政府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消极效应,主要体现在政府雇员制的双边“机会主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约束,实施中高薪制的持续性与有效性存疑,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与替代途径的冲突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公务员制度改革与完善,同时完善政府雇员制在招聘、薪酬设计、退出机制等环节,并加强配套制度改革。最后提出政府雇员制发展的趋势与构想,即向公务员聘任制的渐进过渡,推动政府雇员制在法制化的背景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断完善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