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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公共安全的维护与公共治理的优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之技术的进步使得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其监控的范围和密度逐渐加大。然而,基于“隐私分层理论”与“语境完整性理论”,公民在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对于个人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了一个现实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共场所隐私权之间在法理上涉及到的权利冲突主要是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公共场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公共场所隐私权与表达权的冲突。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的背后成因是多方面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之间冲突的必然性是最根本原因,其次监控技术的发展与滥用使得侵权现象增多,扩大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最后还有意识层面的原因,使用监控系统的公权力主体边界意识不强,而公民个人隐私意识却得到了提升。文章通过对实践中案例的分析整理,归纳出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对于公民隐私权侵犯的具体形式。侵权行为贯穿于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的各个环节,在系统安装阶段的安装区域不合理和系统使用阶段的监控行为不规范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私生活安宁权,数据管理使用阶段的数据信息的不当使用与非法泄漏侵害的是公民个人隐私的保密与支配权。此外,通过对实践中侵权现象的分析整理,归纳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造成的隐私侵权现象的特点:一是公民对于监控系统的侵权行为难以察觉;二是随着监控技术及传播技术的发展,隐私侵权的广度与程度加深;三是对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造成的隐私侵权现象较少进入司法领域。针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技术使用规范、加强各方伦理意识层面缓解冲突。首先要做到法律先行,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统一立法规范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其次要明确监控技术的具体使用规则,根据监控系统应用的不同阶段,具体规则可以分为对监控技术使用的“过程规制”与“结果规制”。最后,有关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各方主体都应树立技术使用与权利保护并行不悖的意识,共同构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