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中的国际责任免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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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年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全球大流行已成为新常态。中国自抗疫伊始便承受了国际舆论的诸多质疑与谴责。在新冠疫情爆发早期,中国出现的所谓“通报不及时”以及“训诫公开疫情信息人员”的行为被很多国际机构及国际法学者指责为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认为中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并赔偿所有受影响国家因防控疫情造成的公共损失。同时,也有国外的学者提出,中国不仅应承担因其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还应承担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面对要求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无理指责,中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应对,但本文将着重分析通过国际责任免除事由来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可能性。本文以探究新冠疫情中国际责任的产生为起点,在第一章通过列举事实发现疫情中国际责任可能产生于国际不法行为与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随后,通过比较分析《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的六种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发现,可适用于新冠疫情事件的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分别为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情况。不同于恶劣天气或叛乱内战,疫情本身既受自然因素影响,也受人为因素影响。同时,与历史上人类曾经历过的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反复性和长期性。而新冠疫情的这些特点也导致行为国在认定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时会遇到种种难题。第二章从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新冠疫情是否无法控制和无法预料、新冠疫情是否使得行为国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国际义务以及行为国对于外部性的证明困境等四个层面着重分析新冠疫情事件是否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疫情本身呈现的特殊性和发展情况,新冠疫情能否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分阶段进行解读。从整体而言,发展一段时间后的新冠疫情比爆发初期的疫情更加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其无法满足“不可抗拒、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标准。但仍需注意病毒本身出现的变异情况对各国抗疫措施的影响,并应在具体抗辩时结合行为国作出不法行为时的疫情发展态势和本国抗疫措施及抗疫结果来综合判断。第三章着重分析了其被认定为危难和危急情况的可能性。本章首先从二者保护的利益不同、受到的限制不同、“唯一性”的认定标准不同等方面得出危难的证明门槛比危急情况更低的结论。随后,本章通过分析二者在新冠疫情中被援引后遇到的“唯一性”困境后发现,相较于危急情况要求行为国作出的抗疫行为是为保护国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唯一方法,危难中仅要求行为国证明抗疫行为是别无其它合理方法后的方法更容易得到证明。当然,新冠疫情事件更容易被认定为危难并不意味着行为国非常容易援引,危难的成功援引仍需要行为国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在最后一章中,本文探究了中国对国际责任的应对之策,并提出不可抗力的阶段性适用以及可适用危难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的参考建议。同时,本章也指出中国援引这些情况并非是为了推卸责任,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的正当手段。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始终坚持在国际卫生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呼吁个别国家放下无理的责难,共同应对这场人类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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