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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建立,并在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的自发实践在我国不断上演,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运行效果难遂人意,尽快完善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以“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站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并对建立、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了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是当股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会时,公司及公司以外的人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劝诱股东授予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行为。该制度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对象是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一般表决权代理的逆向变形;必须符合程序性规则;一般适用于大型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然后从股东表决权和“集体行动”的困境两个方面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成因做了深入探讨。股东对公司享有最终控制权基本方式仍然是其所享有的表决权,由于“集体行动”问题的存在,股东理性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都会促使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漠不关心,抛弃自己所享有的表决权。此制度正是在股东自己不愿意或无法亲自参与表决的情况下,更简便的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最后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价值做了正反两方面的分析。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一方面具有许多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运作效率,唤醒股东的权利意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司管理民主化,增加股东财富;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弊端:可能成为管理者“自动延续”的工具;运行不当或者被人恶意利用时,可能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第二章在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立法,同时做了简析,以作为我国对此制度立法的借鉴。在美国市场导向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极为发达,有关的立法体现在:《证券交易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此规定制定的相关规则。在德国,银行主导公司治理,一般股东进行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但是银行进行征集将会受制于银行行使表决权的规则。日本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的监管体制尽管相对自由,但股东积极性却并没有因此而表现出来,其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征集上市股票股东议决权代理行使之规则》,规范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的征集与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在台湾地区得到较多运用,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主要在《公司法》第177条,《证券交易法》第25条之一及《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中进行规定。第三章介绍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立法和实践,指出我国此制度的特点和运行中显现出来的问题,最后提出笔者对此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的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中。我国已发生的多起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的实例,体现出四个特点:征集活跃,管理层对征集漠不关心,法人股东征集占绝大部分,独立董事成为董事会征集代言人。征集实践中暴露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证券市场的信用状况不佳,实践操作不规范。最后,笔者提出自己对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一些粗浅的建议:在立法模式上可以构建两个层次的立法,第一个层次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性规范制定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规则》;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注重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的界定、主体资格、授权范围、信息披露和备案制度、征集程序、征集费用的承担及有偿征集之禁止、法律责任7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