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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腐败无禁区”“深化标本兼治”的要求。从传统腐败到非传统的隐性腐败,从高层反腐延伸至基层反腐,从权力反腐到引入权利反腐,从情绪反腐转变为理性反腐,从党员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到把纪律挺在前面,从腐败愈演愈烈迈向廉洁政府与廉洁社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发展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地位、关系与交互作用。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纽带,易被忽视的社会组织并非“问题不大”。如何治理社会组织的腐败不仅关乎社会组织自身的腐败给国家、社会、公民带来的危害,还关乎到法治反腐进程的连续性,关乎由保有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对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的信赖,关乎到社会成员以各种合法途径包括借助社会组织这一平台参与反腐的积极性。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本身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可以以行政协作的形式为政府部门分担监督重任。全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抽象建模、历史研究等方法具体展开,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社会组织的概念进行辨析,并对社会组织的权力来源进行讨论。社会组织的权力既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撑,又有社会成员权利让渡后形成的社会权力。在权利与权力互动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所享有的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也在自治与规制间平衡谐动。社会组织的权力来源有授权说、国家说、契约说、多源说等各异的观点,社会组织的权力与宪法、法律、法规、政府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笔者对此持契约说的观点,即社会组织权力源自“成员契约”。第三部分,笔者将社会组织腐败定义为:社会组织(包括组织负责人)滥用社会公权力,利用获得的公共资源为任何组织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列举寻租型腐败、中介型腐败、参与型腐败三种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总结出社会组织腐败的主体特殊性、领域集中性、高度隐蔽性,并提炼出“政社难分”导致社会组织依附性强、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的双重缺位、社会组织法律规范的缺失、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等社会组织腐败的成因。第四部分,为助益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出针对社会组织腐败病灶的治理对策。构建社会组织腐败的现代“善治”,着力加强政社“脱钩”与重构新型“政府-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社会组织”关系,生成出一种“政府监督+行政协议监督”的双轨制监督模式。广泛运用“汉堡式”和“轮胎式”治理模型的同时,为应对社会组织专业化腐败的监督力度不足的弊病,可以试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平台——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笔者所构想的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它应该是自愿组建或受政府委托,代表广大人民(组织成员)利益,以监督社会组织权力行使为职能的独立社会监督机构。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制度,通过构建社会组织的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边界和权力行使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宽社会组织权力滥用的救济渠道。第五部分余论,《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要适时开展,努力探索更完善、更全面的社会组织腐败的法律治理对策和措施是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制度应在反腐败立法中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