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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致人损害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关于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尤其是关于过错的认定,在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目前尚有一些争议,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不尽完善。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医疗事故,这对于解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医疗纠纷不全是由医疗事故引起,将有关的损害赔偿局限于以医疗事故为基础,不仅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混乱。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有关民法理论,提出了完善医疗过失责任的立法建议,就教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前辈与同仁。 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医疗过失界定的法律意义。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大多从概念入手,而医疗过失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对医疗过失的界定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对过错与过失、医疗过错与医疗过失及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三对概念的分析,提出医疗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过错,其中医疗过失是医疗过错中的一种而且是主要的一种的观点。医疗过失包括现行《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过失。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过错对于责任认定的重要意义,进而阐明本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医疗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医疗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从公平和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医疗行为致人损害应当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从而在诉讼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通过第三部分,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疗过失认定的影响,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医疗过失认定的途径即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提出了在医疗过失认定中引入专家证人的设想,并对该制度作出了具体的程序和制度上的设计。 第四部分医疗过失的认定是本文的核心与主干,分为三个分论点详细阐述:首先,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要确定标准: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一般标准即医疗水准,此标准在日本首先得到确认,它是指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