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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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是认定事实,保障案件质量的关键。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证据”,在该节中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的证据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犯罪主体特殊、调查方式特殊、证据稀缺,导致其对口供十分依赖。本文通过对比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分析职务犯罪案件非法口供排除规范,发现以下联系与区别:联系在于职务犯罪案件非法口供认定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一致;区别在于非法方法定义不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方面不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不同。通过案例的梳理发现,对于非法口供的排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启动难,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难以获取证明存在非法口供的材料,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缺乏律师介入,被调查人能否获得律师帮助也无具体法律规定。二是证明难,被调查人难以查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证据审查的核心偏离,真实性和合法性错位。三是认定难,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引诱、欺骗与调查策略难以区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范围过于狭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整合现有刑事诉讼体制中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制度资源以及国外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制度经验,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律师助力排非程序启动,律师介入调查阶段帮助被调查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帮助被调查人更好地获取申请非法口供排除的线索材料。二是证据审查实质化解决证明难,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强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三是明确非法口供的认定标准,树立疲劳审讯认定参考标准;建立区分讯问策略和引诱、欺骗的标准;完善重复性供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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