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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是由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节目元素所组成,这些元素能够塑造一个特定电视节目的结构或框架,包含了最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使之能够区别于其他电视类型节目,别具一格,形成的独特的节目模式。在全球电视节目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的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并随之衍生出了一个发展前景广阔的模板产业。电视节目模板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的客体特征,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而电视节目模板常常被认为仅仅是一个思想而不是表达,所以,我国并没有把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的客体。本文在研究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电视节目模板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的客体特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著作权及邻接权界定及其保护期限、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行为认定方法以及侵权的豁免原则。在电视节目模板发达的国家,为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诸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比如“三段论”认定法与“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两步法等侵权认定方法,以及侵权的豁免原则,在电视节目模板的司法实践中都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有效的保护,以至于我国的电视节目的抄袭与克隆现象非常严重,创新能力不足,严重伤害了我国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本文在案例分析法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外模板发达国家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以及侵权认定的原则和方法。同时结合大众传播的理论,在“无传播则无权利”的理论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现状以及我国电视行业实际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方法与侵权豁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的同时,也要认清中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现状,尤其是在多终端播出渠道的背景下,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国外的侵权认定法和豁免原则在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案件中也是适用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自身的不完善,也没有必要把这些方法和原则作为僵死的教条,而应该在实践中协调这些侵权判定的原则方法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关系,灵活运用,最后建立独具中国特色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