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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明确其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也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自身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尤其在保证保险合同与外部其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的问题上(如重复保险、保险合同与基础法律关系等),保证还是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更显得无可回避,对合同当事人而言,不同的法律适用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保证和保险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分散工具,在风险的转移机制、制度的价值定位、责任的承担对价、合同的本质属性等多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在明确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为代表的保证保险的性质时,要充分看到保证保险具有独立于债的法律关系的品格,背离了保证的从属性的本质属性,因此应明确从“风险”入手,排除保证保险的保证属性。同时,保证保险在微观上以交纳保险费和承担保险责任互为对价,在宏观上对风险进行汇集和社会化的分散,完全符合并发扬了保险这一社会化、商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的特点,因此足以肯定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为基础,本文对其条款设计、实务操作及业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追偿等方面,力求揭示其科学和应然的状态,提出具体的对策及建议。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概述,主要包括保证保险的概念及历史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义、特征及构成要件,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业务经营中主要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分析和合同要素分析。在性质分析时,本文从保证和保险的根本差异入手,对保证保险的宏观价值和功能以及微观基础展开分析,从而排除了其保证属性,肯定了保险属性;然后在一般保险合同要素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第三部分是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一些实务研究,主要包括保险条款内容的设计、与相关合作协议的关系和协议规范的重点内容、对保险公司实务操作层面的设想以及本领域三种典型纠纷处理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