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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运用,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降低未决羁押率,实现人文关怀和人权保障目的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在适用中暴露和隐藏了许多问题。采用实证分析和访问等形式就监视居住制度在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实证调查,在此基础上,着重针对C市B区公安机关2010年—2014年上半年以及F市C区公安机关2011年—2014年上半年的监视居住运行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企图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C市B区公安机关及F市C区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的调查。通过对适用监视居住制度的案件情况、适用情形的情况、执行场所的情况、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运用情况等的分析,发现监视居住适用中主要有以下特点:⑴监视居住的适用受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较大。⑵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的适用比率有所上升。⑶被执行监视居住者涉嫌的犯罪类型相对稳定。⑷因办案所需而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比重较大。⑸新法施行后执行场所的不合法现象得以好转,但异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依然问题突出。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并不理想。第七,采取盯人监视方法的多而其他监视方法的少。 第二部分是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的分析。通过对调研数据和访谈记录的分析,发现监视居住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⑴监视居住适用率低且效果差。⑵监视居住适用情形易被滥用。⑶执法上的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尤其表现在违法指定执行场所及违法采取异地执。⑷执行机关错位现象较为严重。⑸监视居住监控方法过于单一。⑹适用监视居住面临多重危险。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主客观因素共同所致的,其原因总结如下:①主观原因。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人权意识尚欠发达及执法人员司法实践探索能力不足这两个方面。②客观原因。客观上又体现在执法成本比其它措施更高、立法不完善致使操作困难、监视居住配套机制不健全这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针对完善监视居住措施而提出的建议。针对“废止论”进行了回应,并期望通过以下的途径不断完善监视居住制度,使其发挥作为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价值和功效: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执法行为。这要求执行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严格限定监视居住的“兜底性”适用条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定的居所”范围;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⑵强化检察监督机制,防止执法违法现象。⑶完善权力救济机制,切实落实权利保障。⑷增加执法资源投入,提升办案人员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