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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具有独特的政治价值与司法价值。《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创设性的确立了二元化的陪审法庭、随机遴选机制和成熟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保障机制,提升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但当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不尽完善。在参审案件范围上,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仍不够明确,立法关于参审案件范围的法条表述尚且模糊。在平衡司法民主与司法效率的基础上,基于陪审必要性考量,应当对参审案件范围重新进行明确的界定。在二元化的陪审模式下,二者存在矛盾冲突,人民陪审员具有大小不同的审判权力,这在逻辑上难以自恰。在未来,可以不再启用三人陪审法庭,探索不同类型的大合议庭,保证人民陪审员拥有一致的裁决权,同时根据合议庭的不同类型,相应的修改表决规则。刑事陪审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一个难题,制定和完善事实问题清单是实现大陪审合议庭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分离的有效路径。我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法官指示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关于指示内容的规定过于粗糙,指示程序与不当指示的救济手段在法律上仍然属于缺位状态,亟待通过立法完善法官指示制度,并就法官不当指示之行为,赋予人民陪审员请求权与询问权、重新合议权等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