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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教授在《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曾深刻地指出,“与陪审在法律规定中被淡化的情况相适应,学术界对有关陪审制度的问题也很少有兴趣探讨,公开发表的有关论著中鲜见关于陪审的讨论……陪审制度,这项曾被法学界普遍盛赞的制度,这项在建国后的二十几年中被多数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关注的原则和制度,现在,即使未被人遗忘,其淡忘的程度也足以让人吃惊了”(1)。这一表述准确概括出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当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民陪审制度是公民实现其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最直接有效的表现方式,该制度也向来被视为公民与法院之间的一架桥梁,为群众参与司法工作、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掌握司法动态提供了十分便捷的平台。其次,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如打破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审判结果的社会化、社会民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等等都成为人民陪审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内生性动力。但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似乎已经成为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标准性评价”,其中的内涵不言而喻。目前从大量研究人民陪审制度的论文中看,言必从人民陪审制度的整体入手,包含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参审机制、管理机制(如培训、管理、陪审保障、退出机制)等等,以上关于该制度的整体研究的确具有必要性,尤其是在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上应更好的突出民主性和广泛性,这也是陪审制度运行良好的基础性工作。但是笔者认为不能不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参审机制做更着重考察,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也应当着重体现在刑事法庭审判过程中,如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和判断、在合议中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等等,本文不对当前的《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管理机制做过多的探讨研究,而是将重点放在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刑事审判过程中以庭审为中心的各项数据做调研分析。笔者以T市Y区法院为个案进行考察分析,对Y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运行情况做分析。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缘由、撰写思路等;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概况;第二部分介绍T市Y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参审率、随机参审、发问率等基本情况;第三部分主要问题及分析部分总结前章调研内容,分析当前Y区法院陪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四部分对前述章节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对当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刑事案件审判时能够更好发挥制度价值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