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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袤无垠的土地和多元的地貌结构塑造了繁多不同规模的河流和湖泊,为我国内河运输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地理条件,使内河运输具有运量大、投资小、污染轻、运费低的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建成和完善,内河运输页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环。近年来,随着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倡议构想的不断推进,国内航运市场表露出的发展潜力愈发巨大,因此,用以规制和保障内河运输的法律制度必须趋于完备。长期以来,我国受“重海洋、轻内河”的传统观念的熏陶,并未在内河货物运输领域投入足够的立法资源,没有形成完整的民事性法律体系来规范内河货物运输关系,而从另一角度来说,我国在水上货物运输领域实行“双轨制”,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水上货物运输领域引发了法律冲突、法制弱化等多种缺陷。2016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此决定表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明文废止。在我国存续40多年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导致由部门规章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现象不复存在,但这一废除加剧了我国内河运输法律基础欠缺的情况,显然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取消后,内河货物运输仍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这是由于尽管我国《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一章中专门分设货运合同一节,但其具有原则性、概括性、陆路运输偏向性的规定不足以指导沿海、内河流域复杂的货物运输实践,难以解决实际困难,而且不能有效地保护内河航运发展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不利于内河航运在法制的轨道上持续有序地发展和内河航运的对外开放。为解决立法滞后带来的无法可依的问题,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不可避免的先后出台,但这些补充性法律依据在制定时由于制定主体的多样性而难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各类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相互制约的矛盾,导致法律适用仍处于混乱局面。因此,在现阶段解决内河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适用乃是当务之急。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大批学者就“双轨制”的成因和问题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而《海商法》本身的弊端也越来越显露无疑,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除后,学术界呼吁修改《海商法》,打破“双轨制”格局的主张愈来愈响亮,完善我国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以应对国际航运新形势以及我国航运实践的新发展越发显得迫切。本文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实践,梳理分析目前我国关于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问题,以调整和平衡相关当事方的利益及救济问题,借鉴先进航海国家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并进一步探讨内河货物运输领域法律的完善。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指出目前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制建设与市场发展需求不匹配的现状,以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加剧了我国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近于空白的状态,通过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产生、发展,阐述其曾发挥的重要作用,其次具体指出目前我国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即内河货物运输民事立法速度滞后以及法律的适用冲突。第二章是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研究,即我国水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双轨制”格局以及我国根深蒂固的“重海洋、轻内河”的传统观念造成了上述的问题,通过分析“双轨制”的发展与弊端,得出其在当前已无存在的意义,打破“双轨制”格局不仅存在现实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战略的需要。第三章是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情况的分析,即在仅有的《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时,由于《合同法》等法律本身存在原则、普通的特性,而无法涵盖内河货物运输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其中以《合同法》不存在实际承运人和运输单证的相关规定,而导致与实践情况不符的问题为代表,以及行政法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事实细则》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极端忽视,且其本身并不完善的事实。第四章是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主要提出完善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三种建议,即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解决包括内河运输法律适用在内的多个问题,形成内河运输独立的法律体系,或在短期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将内河货物运输纳入到《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本文更倾向于第三种建议,并得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打破“双轨制”格局势在必行,并在修改《海商法》之际,将内河货物运输纳入其中是一个可行,且在目前最为合适的举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