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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企业的效益和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则很少关心。不顾生态资源和环境状况的畸形发展带给人们深刻的教训。诸多环境污染事件见证了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历史教训。人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了其自身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在工业发展较快的城市,对矿区开采所造成的污染使土地受到大面积损害;城市中的噪声污染使环境日趋恶化,使人们置身嘈杂的恶劣环境;工厂排出的废水不仅对河流造成污染,还污染提供饮用水的水库,甚至随着河流走向蔓延,污染国家近海海域,对渔业和近海生态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另外,化工厂的废气还会形成酸雨,每天散落的工业粉尘形成灰雾笼罩城市上空(工业革命时期的伦敦就是这方面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企业和建设项目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环境问题的焦点和中心。传统观念认为人类所需的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角度来看,对环保投资会增加生产经营成本和项目运营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因而不少企业和政府部门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不顾环境效益。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管理机构如何规划其发展方向和过程,如何规范社会成员,特别是企业的环境行为,已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问题。而环境审计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在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引导企业环境行为等方面具有其他监管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和重要作用。在理论研究领域,欧美学者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理论方面经历了从以命令管制为主要手段,到以经济利益诱导为主要手段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欧美学者对“循环经济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等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我国目前对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处在沉寂阶段,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在我国,目前仅有少量研究论文发表,还未有涉及这一问题的专著对相关的问题和成果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研究。因此,对环境审计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外,在法律实践方面,美国的1980年《议会的综合环境的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案》、1986年的《优先补偿基金与重新授权法案》以及1990年的《净化大气环境法》为实施环境审计提供了依据;荷兰政府在1989年5月公布了《全国环境规划政策》;欧共体国家环境部长会议于1993年3月达成共识(1990年第一次提出草案),通过并发布了“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和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开始的比较晚,在80年代中期我们才开始对环境审计工作进行试点。目前,我国政府在环境审计立法工作上还有很大差距,还没有建立起完善高效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在实践上我国近几年的环境审计工作主要是以现有环保法律体系与财务制度为基础,对政府公立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方面进行审计;而对于作为环境审计工作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审计评价也仅仅是在对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有所涉及;至于目前环境审计制度的核心内容--环境效益审计,我国还处于一个探索尝试的初级阶段。因此,对我国目前环境审计体系进行分析完善,对切实保护我国环境,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紧紧围绕我国如何实现环境审计为基线,拟从建立完善我国环境审计制度这一切入点入手,详细论证建立完善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参照国外的先进立法及管理模式,通过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审计制度发展有所益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环境审计的含义、种类、特征等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笔者对促使环境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几个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第三部分,笔者介绍比较了国外环境审计立法及监管的经验;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五部分,笔者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