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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因此,对之实行有效监管,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国有独资公司的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已日益显露出不能有效行使其应有的监管职能这一弊端,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没有顺应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私法主体的特殊性而配之以切实可行的相应监督机制。因此,本文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机制、职权范围及其义务与责任为主要论述内容。本论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独资公司概述”。首先阐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然后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指出现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演进的过程,评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产生的理论依据,并指出目前其外派监事会的特点。第三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机制”。这一部分在分析现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任免机制、任职回避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应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设立债权人监事(一般由银行担任)、专家监事;立法应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最低人数为7人,监事会组成人员应成等比关系。第四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该部分从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现有的财务调查权、提案权、罢免建议权的不足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增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知情权、特定事项同意权、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及报酬请求权,以保障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第五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义务和责任”。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应负有比一般公司监事更严格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最后探讨了监事不当行使职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