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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个争议不休的问题。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针对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如何处理这种纠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法不一,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观点。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诸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我国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有所裨益。全文共二万字左右,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对甲保险公司诉丙航运公司、丁运输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管辖纠纷作了详细介绍,引出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为案件焦点,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为四个。包括仲裁条款是否并入了提单、对提单持有人是否有拘束力、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确定、提单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险人。第三部分为争议与分歧意见,对于争议焦点,列出了国内外的主要观点。关于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并入了提单的问题,主要列举了一般并入条款说和特别并入条款说。关于有效的租约仲裁条款是否约束提单持有人问题,对否定说和肯定说做了介绍,并针对两种观点都列举了相关案例。关于确定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适用法问题,列举了意思自治说、仲裁地法说和法院地法说。关于提单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险人的问题,对否定说和肯定说做出了说明。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对于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问题,通过案例、列举我国的相关规定、英国美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对常见提单并入条款的分析,提出了如何选择适当并入条款的建议,同时笔者认为该案提单仲裁条款并入了提单。对于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的问题,笔者从形式、意思表示、提单的整体性以及提单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方面分析,得出结论为提单仲裁条款能够约束提单持有人。对于确定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适用法问题,笔者通过分析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我国立法观点和审判实践的做法,提出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的依据.。对于提单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险人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参照国外实践,得出该仲裁条款应当约束保险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