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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战争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客观存在。一个成熟的国家和民族不是消极地回避战争,而是积极地应对战争。军事刑法是国家应对战争的理性产物,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军事刑法既有军事法的属性,是其他军事法律的最后保障法;也具有刑法的属性,是特别刑法。从刑法学的论域看,研究军事刑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揭示其在刑法中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军事刑法自足存在的前提,也是军事刑法一切理论建构的基础。军事刑法的特殊性应当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考察。从观念的层面看,军事刑法之所以特殊,是具有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独特的价值理念;从制度的层面看,军事刑法的特殊性在于其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若干具有特定内涵的基本范畴。本文采用价值与范畴二元分析的方法,对军事刑法的特殊性予以解读。本文属于基础性研究,倾向于对军事刑法的特殊性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阐释。第一部分,导论。由于我国在立法上采取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合典的模式,军事刑法并没有明确的立法界定,导致其与普通刑法的边界模糊。对军事刑法的定位是理解军事刑法特殊性的前提,也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本文认为,对军事刑法的定位应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有的制度设计,从刑法与军事法相交叉的视域予以把握。军事刑法的特殊性体现为观念上的严苛性、原则上的独特性和制度上的相对独立性。军事刑法并不追求谦抑性和轻缓化,而要奉行军法从严原则,设定符合军事逻辑的刑法制度体系。破解军事刑法的特殊性需要从价值和范畴两个角度着手,军事刑法的价值与范畴是研究军事刑法特殊性的基础性论题。第二部分,军事刑法价值的确立。军事刑法的价值表征着军事刑法与人的关系,体现着军事刑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根源于人对军事刑法的需要。与普通刑法相比,军事刑法价值的确立具有双维性,既要体现刑事法治,又要体现军事需要。而这双维的价值取向往往是冲突的,需要军事刑法在正义与功利、自由与秩序及权利保护与权力保障等价值要素中进行选择与平衡。刑事法治与军事共存于同一政治环境中,军事是刑事法治的坚强后盾,它以强力的方式保障着国家刑事法治的实施,维护着刑事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理想,促进刑事法治的实现;同时,刑事法治为军事治理提供了理想的模式,为战斗力的提升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在这样的基础上,实现军事刑法价值的平衡要坚持以修正的刑法价值为本位,以军事社会关系为基点,并充分尊重实然法的原则。本文认为,军事刑法的价值选择不宜在各价值要素中采用非此即彼或熟重熟轻或优先劣后的方式,而应当基于军事刑法的秉性,用中介性概念予以表达。第三部分,军事刑法价值的展开。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包含了法律的一切价值追求。但正义的宽泛性与军事刑法的具体性存在矛盾,军事刑法所追求的是军事正义。军事正义是存在于军事领域中的正义,是正义观念和正义理论在军事领域的具体化,反映着人与军事的关系及军事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军事正义是一种形而上的哲学抽象和理论思辨,是对军事存在及军事发展的合理性、正当性及应当性的判断,是军事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正义及对现实军事法律制度的正义性评价,是军事活动主体具有正义性的行为选择。军事正义是军事刑法的核心价值,而军事正义往往是抽象的,需要用具体的标准予以表达。国防安全、军事秩序和人道性是对军事正义的直接诠释,构成军事刑法的基本价值。第四部分,军事刑法的基本范畴。价值表达着精神,往往“可思不可感”,泛现于范畴之中。如果说价值分析是军事刑法特殊性的应然性解析,范畴分析则是军事刑法特殊性的实然性阐释。军事刑法的基本范畴是支撑军事刑法理论体系和最能反映军事刑法特点的核心概念。军事犯罪、军事刑事责任和军事刑罚是有特定内涵和边界的概念,三者密切联系又自成体系,共同构成军事刑法的基本范畴。本文对三个基本范畴的解读,力求从概念的本源着手,揭示其本质和特征,明晰其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尤其是明晰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军事刑事责任与普通刑事责任、军事刑罚与普通刑罚的区别,进而明确军事犯罪、军事刑事责任和军事刑罚的特殊性。第五部分,结语。从价值和范畴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军事刑法不同于普通刑法:一个以战场结构为依托,调控“胜王败寇”的军事秩序;一个以市场结构为背景,调控“平等自由”的市民秩序。军事刑法的特殊性是明显的,而这种特殊性来源于何?本文认为这是刑法对战争事实的一种回应,是国家的国防和军事利益应受特别保护的一种体现,是军事整体主义和军事严格主义的一种刑法实现。军事刑法的特殊性应当受到尊重,而尊重的有效方式就是单独立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军事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