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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的观点,立法应当尊重事物的本质,应当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应当贯彻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虽然是对当今商品社会高速发展的反映,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部分人民的意志,但是却严重的违背了婚姻的本质,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产物。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当把婚姻看做是合乎伦理的制度,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伦理关系。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是婚姻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应当把婚姻中的牺牲和奉献精神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不应当从理论和法律上过分强调和倡导个人主义倾向。同样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当是服务于婚姻的本质和目的的,也应当要遵循婚姻的发展规律。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本文试从夫妻财产制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轨迹的追溯以及各国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结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现状分析,架构起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遵循婚姻本质的夫妻财产制度。第一部分是对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基础理论的梳理。该部分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又根据性质和各个国家的各个历史时期适用的不同情形,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进行了着重分析,进而探索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规律,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首先以新中国成立为节点对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夫妻财产制进行追溯,重点从立法模式、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变化之处。然后又着重的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的地方:从总体结构上来看,缺乏通则性的规定和非常财产制度的规定;从法定财产制度来看,不仅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而且在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从约定财产制度来看,对约定的时间及其效力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约定的内容中又缺少公示对抗程序,约定的内容要件也是不够具体化的。第三部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法研究。该部分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希望在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立法习惯的基础上,能够通过借鉴这些国家立法的精华之处,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更加合理和完善。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从总体结构、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这三个层面深入的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提出建议。在总体结构方面,增加通则性规定和非常财产制度,并通过结构的调整使立法体系更加系统化。在法定财产制度方面,主要是对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的完善。在约定财产制度方面,主要是更加明确了约定的时间及其效力,也明确了约定的公示对抗程序,同时也使约定的内容更加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