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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境内上市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制企业,在我国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受我国监管机构监管,独立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有特殊监管法律制度的独立的证券交易制度。目前我国并无国际板的存在,一定程度受限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国际板的意义在于为境外投资者提供融资市场、提升境外企业竞争力和知名度,有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而且国际板的开放将会带动整个证券投资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对外开放。因此,笔者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对境外企业境内上市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第一部分是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界定。本文从现实层面和理论层面对境外企业境内上市进行法律界定,指出国际板的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制企业,国际板市场的监管应完全由我国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国际板的平台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独立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我国应在在资本市场法中确立特别的法律制度,对境外上市涉及的监管事项做出规定。国际板初期采取核准制是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当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发展到更加有序、公正时,国际板的推出可以吸取注册制的一些精髓,使国际板的上市和股票发行更加自由。第二部分是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监管法律问题。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应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松紧适度的监管尺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规避风险四个法律原则;并且遵循确定合理适合的监管目标,在完善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准则制定完善等方面进行法律监管。第三部分是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模式原则。目前我国采取的是QFII间接上市的模式等形式。经过上文的一系列论证,笔者认为在我国完全采取直接发行股票的方式已经成熟,我国金融市场完全可以接纳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但是基于谨慎性和安全性考虑,我国应该从主体和客体等方面对境外企业境内上市进行法律规制。第四部分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坚持维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加强证券违法行为风险控制,民刑事双轨进行制裁;加强中介机构的自律水平和服务管理。同时对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退市制度有比较好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