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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复杂化使得诉讼不断突破传统“两造对立”模式而牵扯到案外人,加之刻意利用法院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以制度化方式对案外人提供保护是必要的。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针对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问题作出回应,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加入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至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创立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引起新的问题。由于缺乏系统论证和规范分析,新制度与既有制度的衔接适用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解决。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其中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关系最为突出。表现在:(1)两者目的都是解决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问题,并存的设计是否合适?从两者的立法背景及目的明显看出,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为了应对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两者的运作机理均是通过挑战既判力以达到保护第三人的目的。(2)既然已经并存,应该怎样协调两者在实践中的关系?不存在强制执行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外案外人申请再审关系如何处理?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撤销之诉与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执行外案外人申请再审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应当是制度建构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制度资源的有效利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在适用中予以优化配置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