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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由于价值追求的多元化,部分国人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度开始下降,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日益加剧,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也显著上升,但国人注重真实血缘的观念却没有太大变化,这导致近年来亲子关系诉讼频发。由此,法院表现出了进一步具体、明确亲子关系诉讼相关法律规范的需要。然而,我国《婚姻法》在亲子关系的规定上相对粗疏,仅包括了父母子女间抚养、教育义务方面的内容,没有确认亲子关系的直接规定。因此,本文旨在结合亲子关系诉讼的自身特点,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逻辑推理,为亲子关系诉讼寻找符合自身特殊需要的、较为明确的程序规则。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依次探讨了亲子关系诉讼法律适用中最重要的四个问题:亲子关系诉讼的实体法特征,亲子关系诉讼的程序原则,亲子关系诉讼的受理条件,亲子关系诉讼的证明。关于具体程序内容,之所以选择受理条件和证明两个层面是因为前者是进入诉讼程序、开始实体审理的前提,后者源于法律规定的要件通过相关的证明活动能予以查明,从而取得胜诉结果。第一部分“亲子关系诉讼的实体法特征”。一方面论述公益性是亲子关系诉讼的最突出特征,并从“公益性来源”和“实体法体现”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论述亲子关系诉讼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其重点体现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兼顾血缘真实性与身份关系的稳定两个方面。第二部分“亲子关系诉讼的程序原则”。亲子关系诉讼的程序选择要尊重其实体法特征,实现其实体法目的。首先,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受到限制,当事人的自认和认诺对法院没有拘束力;其次,注重实体真实的追求,这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且对被告的缺席判决违法;再次,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法官可运用职权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第三部分“亲子关系诉讼的受理条件”。首先,论述亲子关系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实施权,重点在于适格原告和诉讼权利的转移;其次,阐明了亲子关系诉讼的起诉理由;最后指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婚生子女否认诉讼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非婚生子确认诉讼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第四部分“亲子关系诉讼的证明”。首先,证明责任由提出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其次,由于亲子鉴定的绝对证据效力,证明标准不再是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而成为判断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是否合法的前提之一,并讨论了何为“必要证据”;再次,论述亲子鉴定的启动方式分为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种;最后,当事人拒绝鉴定的行为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除法院认为拒绝鉴定有正当理由的,妨碍人要承担推定对方主张成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