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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三大权力部门之一,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案判决中率先向公立教育领域内的种族隔离制度宣战,而后又在联邦行政和立法部门的配合下大刀阔斧的清除种族隔离,积极捍卫少数族裔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是否允许大学在招生中实行肯定性行动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确立了“允许但限制”的原则,从而为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种族优待政策指明了方向。伴随着在教育种族平等进程中的一系列判决,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对此,本文拟利用大量的原始文献,结合中美学者的研究成果,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详细考察最高法院在战后教育种族平等进程中的作用,力图厘清最高法院与总统和国会发挥作用的不同特点。全文主要由引言、四章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标与意义、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同时也对中外学者关于这一课题的相关研究做了一个概要的评述。第一章,追溯公立教育中种族隔离制度的形成与泛滥的历史进程,分析布朗案判决出台的原因和重大意义,探讨最高法院率先向公立教育内种族隔离制度宣战的原因。第二章,以1964年民权法的颁布为界限,分两个阶段,分别探讨最高法院在独自迎战时期及与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配合时期在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过程中的不同举措。第三章,着重分析美国人口增长的族裔差异、人口流动的族裔分化两个因素对公立学校内种族隔离形势的影响,解读70年代美国政治转向保守的原因,阐释最高法院对待“事实隔离”的审慎态度。第四章,分析大学招生中实行肯定性行动兴起的原因,探究反对这一政策的各种集团的立场,解读最高法院“允许但限制”原则的具体内涵。结语部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在教育种族平等进程中,最高法院所起的作用主要分为确立原则和对落实原则的措施进行规范和监督两个方面。与总统和国会相比,最高法院的发挥作用的特点有三:行动最早、立场最为坚定和判决的强制性特征。最高法院作用的大小不能一概而论:在种族歧视较弱的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能够推动大规模社会改革的发生;反之,作用就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