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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研究在作为整体的枝繁叶茂的法学研究中尚属比较薄弱的环节,本文试图对这一领域的空缺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将国际私法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近代国际私法的萌芽相结合,对于近代意义之国际私法在中国形成的两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即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内国对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承认进行了历史的实证分析。中国社会从“天朝大国”的夜郎自大到鸦片战后的丧权辱国,其中便伴随着外国人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由于清政府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清朝中叶的澳门和广州成为当时最重要的对外贸易和对外交流的窗口,从对两地区涉外民事纠纷处理的研究中可以折射出外国人当时在中国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和实践客观上产生了两种结果:外国人在中国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和对先进的中国人研习外国法的刺激。上海会审公廨作为上述实践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场所,成为当时领事裁判权在中国运作的缩影。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历史上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制变革,国际私法的近代化也融入到这场变革的洪流之中,其中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发展、对于外国国际私法著述的翻译和研习以及国际私法教育在中国的勃兴成为中国近代国际私法在中国最终形成的三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