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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跨国家、跨区域经济体之间发生的国际投资行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国际直接投资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总量的提高,国际投资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因为引进外资,东道国的自然环境遭到了破坏,人权、公众健康等公共利益无法保障。人们不再盲目崇拜“量”的增长,更关注增长同时“质”的提高。这里的“质”就是可持续发展。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国际投资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是互为因果、对立统一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改善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投资,国际社会不会有这么快的发展。从这个层面来看,二者是统一的。反过来讲,投资带来的种种自然、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国际投资条约仍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其主要目的,没有对可持续发展表现出应有的关切,失之片面。从这个层面来看,二者又是对立的。自1987年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出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的表述之后,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各种国际组织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92年联合国和环境发展会议的《里约宣言》扩展了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将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纳入在内。该宣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体现了工业化国家和贫穷国家所关注问题的平衡。而2002年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则提出实施有计划地减少贫困,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环境政策评估报告会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政策评估并提出相应建议,无疑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长期重视跨国公司和投资政策的研究,它每年发布世界投资报告,关注国际投资的问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的标题就是“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投资行动计划”。该报告的前言部分指出:“为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作用,并加强私营部门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积极影响。”(1)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重新审视现行国际投资条约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不难发现:在立法上以保护和促进投资为目的,其中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征收条款、非歧视性待遇等具体规定无不围绕这一目的进行,忽视了对环境保护和人权等公共利益的考虑。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对上述规则过于宽泛的解释使得对可持续原则的背离变本加厉。要利用国际投资法律框架保障可持续发展,就要对相关的国际投资条约以及其仲裁进行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顶层设计”,才能在投资保护和环境保护、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从而确保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虽然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但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投资条约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冲突之法律协调问题提出建议:首先,设立国际投资条约的目标需要从现在的投资者保护主义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国际投资条约除了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鼓励投资之外,还要为东道国的国内政策留下一定的余地和灵活性来确保可持续发展。其次,要明确投资者保护条款(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等)的适用范围,防止投资者随意以违反投资者保护条款为由提起纠纷,也为仲裁庭解释条款内容提供了依据,不至于过度滥用自由裁量权。再次,条约中还应增加对投资者和投资母国的责任的划分及履行。在促使投资者在东道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让东道国追究投资者破坏环境的责任。最后,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需要公开,引入公众的参与和监督。